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界定

2022-11-16 15:10 陕西良泽事故处理代理有限公司
    道路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基础条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应具有形态性、客观性和公开性三种特性。①其中,形态性主要是指与道路毗邻的供公众通行的地方;客观性是指道路为公众通行所建;公开性是指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是供公众通行的地方。道路的形态性、客观性和公开性等特性鲜明地体现出道路供公众使用的公共性质。仅供本单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义务对其进行管理的,因不具备公共性质,不能列为道路。
(一)公路
    公路,是指连接城镇、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供汽车行驶的道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区别在于它的路幅一般较窄、交叉口较少,两旁房屋建筑较少,主要行驶机动车,不设人行道,地下管线很少,利用边沟排水。
    公路一般按照国家的行政系统划分、服务范围、在整个公路网中所处的地位及其在政治、经济上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日本将公路分为高速汽车国道、一般国道、都道、府县道和市盯村道四类;美国将公路分为州际公路、州公路和地方公路三类。我国将公路分为全国性公路(国道),从首都通往各省、市、自治区的政治、经济中心的干线公路,纵贯南北和横贯东西的省际或自治区之间的干线公路以及通往各大型港口、铁路枢纽、重要工矿基地和边(海)防据点的干线公路;区域性公路(省道),省或自治区以内重要城市之间的联络路线以及某些大城市与其卫星城或工业区、风景区、港口、机场等的联络路线;地方性公路(县、乡道路),县际、县与乡、镇之间的联络线以及农村道路。
    按照公路所适应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及其使用任务和性质,将公路分为若干技术等级。交通部于1981年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将公路分为五个技术等级:(1)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并以长途运输为主的公路。(2)一级公路,能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5000-25000辆,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要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快速行驶并部分控制出入、部分立体交叉的公路。(3)二级公路,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00-5000辆,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型工矿区以及运输繁重的城郊公路。(4)三级公路,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00辆以下,沟通县与县或县与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5)四级公路,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0辆以下,沟通县与乡、镇之间的支线公路。
 

 

(二)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是指连接城市各部分的所有道路(包括干道、支路、交叉口以及同道路相连接的广场等)组成的交通网络,在一些现代城市中还包括地下铁道、地下街等设施。但作为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道路,不包括地下轨道等设施。
    城市道路一般分为四类:(1)主干道(全市性干道)。联系城市中主要居住区、交通枢纽和城市的主要公共活动中心,是全市性的主要客货运输线。主干道系统在城市内部且同郊区的公路干线网连接成整体。(2)次干道(地区性干道)。主干道的辅助交通线,用以沟通主干道和支路,交通吸引范围比主干道小。
(3)支路。干道的分支线和出入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道路。(4)专用道路。有汽车专用的高速道路和快速道路,载重汽车专用道路,公共汽车专用道路,自行车专用路,步行街等;目前,城市中大部分道路都是各种车辆混合通行的道路,专用道路很少。
    城市道路同一般公路相比,主要特点是:(1)道路交叉点多,区间段短,交通流速较低,通行能力较小。(2)道路上行人和公共交通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各种交通流相互交织,交通组织比较复杂。(3)城市道路的布局、线形、路型和宽度,除了满足城市交通运输的要求外,还要满足许多非交通性的要求,如排除地面水,埋设工程管线,通风、日照、绿化、防火、防震以及城市景观等。(4)在交通安全和交通管理方面要求较高。
(三)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这主要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林区、矿区和农村范围道路场所等。一般而言,这部分道路和场所是单位内部的场所,不准他人的机动车通行,因此,单位内部道路和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事故处理。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雨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不属于道路范畴。但上述路段和路片一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就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的范畴,在其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尚有一个非道路的概念。非道路是相对于道路概念而言的,在实际工作中非常难以把握。下列路段、路面和地方应纳入非道路范围: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沙石路等机耕路;(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6)撤村建乡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7)晾晒作物的场院;(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非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非道路”上发生的人身伤亡、财物损失的事故或其他事故。具体地说,在上述九类地点所发生的事故都应纳入非道路交通事故。这类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但仍然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