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参与主体的数量来看,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分为单车事故和多主体事故。在一般情况下,多主体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常态,也因主体、责任的复杂性最容易导致纠纷。从事故发生的物理作用力来看,在单车事故中,不存在主体之间相互碰撞的情况,但是与其他物体碰撞是导致事故损害发生的主要因素,如机动车与护栏、建筑物等发生碰撞,机动车自身侧翻等情形;在多主体事故中,相互发生碰撞是事故发生的常态,如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碰撞,但并非必要条件,如前车掉落东西,后车避让不及发生损害,或前车为避让违规超速行驶的后车与护栏发生碰撞等情形。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关于“‘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文义解释来看,是否发生碰撞并非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该条明确了几个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一是侵权行为,即交通参与者在行驶、通行过程中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二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体现为过错、故意,也包括意外;三是损害后果,即交通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四是因果关系,从条文隐含的意思来看,交通行为须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那么,在未发生碰撞的多主体交通事故中,未与事故主体直接碰撞的一方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首先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其次对行为主体的过错、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检讨。